2024
04/08
13:20
来源:
市司法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司许决〔2024〕12号
杨超、王爱军、毛维东、张军堂: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申请材料本机关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及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执业核准条件,本机关决定准予:
1.杨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1200015。
2.王爱军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22200003。
3.毛维东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21200026。
4.张军堂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21200025。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