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22

16:2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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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州、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残联:

现将《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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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新民规发〔202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准落实补贴发放。各地要规范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基础标准,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一卡通发放。强化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应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管理,提高线上业务办理质效。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有关资料由当地民政部门自行查询、下载支付凭证回单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实现一卡通等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通过上传月度发放统计表形式备查。

二、严控补贴发放时限。各村(社区)要在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当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信息报送至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村(社区)上报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信息情况,制作本乡镇(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每月4日前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局)、残联将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和重度残疾人数据进行比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由残联汇总审核各乡镇(街道)报送的资金发放表,于每月6日前报同级民政局审定;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据残联审核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表》进行最终审定,每月10日前,发放明细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导出,由县(市、区)民政局、残联报同级财政局申请当月资金,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做到同步录入、同步申请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会同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三、强化政策宣传讲解。各地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实际困难,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让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惠及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重视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通知等形式开展了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四、抓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严格落实新政发〔201644号和新民规发〔20223号文件中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全额领取照护服务补贴的残疾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用于集中供养残疾孤儿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等费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衔接。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及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相关告知事项。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五、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民政厅、残联要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各地(州、市)民政局、社保中心(局)、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与领取工伤保险人员信息、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于每月底前将数据共享给同级民政局,且避免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申请下拨期间调整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土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集中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及时作出停发处理。各地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六、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做到一人一档。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地要增强节约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进无纸化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七、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各地要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稳妥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免于问责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八、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指导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两项补贴精准发放。

九、持续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职责分工,形成协作合力,切实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到行动上。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及制度建设工作。因残疾人退出低保、死亡、户籍迁出等原因造成发放不精准的,由民政部门牵头整改;因残疾证过期、认定不精准等原因造成补贴多发的、违规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由残联牵头负责整改;补贴资金未及时足额保障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整改;因政策宣传不到位、摸排不精准等原因造成漏保的,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整改。

十、做好补贴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南疆三地州及阿克苏地区部分县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自治区民政厅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及分区域项目到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下达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年度执行中,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相关地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相关地州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地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年度执行结束后,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改进工作、分配残疾人两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相关地州民政部门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随部门预决算向社会同步公开。

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docx

          2.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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