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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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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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草拟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携带物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联系人:刘军4917628 刘红军4917631
电子邮箱:2642887588@qq.com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一巷21号
邮编:830069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1日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支: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发令枪、道具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 伤等的锐器、钝器。
5、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释剂或溶剂油、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7、打火机、火柴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类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物品
1、非折叠的自行车、非折叠的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轮椅除外)。
2、三轮车、货运平板车。
3、充气气球。
4、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5、无包装的易碎品。
(十)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1、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下的化妆用品的小刀、小剪刀、修眉刀等,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单品长度在25厘米以下的工具类锤子、钢(铁)锉、锥子等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3、携带折叠的自行车、折叠的电动车限带一辆,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1、单瓶容积100ml以下的含酒精消毒用品,每人限量携带1瓶。
2、带有易燃等标志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3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600毫升。
3、香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压力自喷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毫升。
4、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的食用油脂类物品,每人限量携带10升。
5、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白酒、洋酒等酒类饮品,每人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0毫升。
6、标志清晰外观完好的充电宝,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60Wh,每人限量携带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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