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01
17:07
来源:
市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制定及修改过程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二、废止的过程及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86号),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经研究,对《管理规定》提出废止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决定对《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三、废止理由
《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内容无上位法依据;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规定;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当前治安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部分条款内容超越了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