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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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信息安全科、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产业发展和规划管理科(园区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促进科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辅楼14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详见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http://www.wlmq.gov.cn/fjbm/jxw/zwgk/559960.htm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权责事项共13项,其中行政处罚6项、行政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五)地方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六)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

关于推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

1.表明身份。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3.决定。发现违法问题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有关部门。

4.复查。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按期复查整改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有关部门。

5.归档。将相关检查资料立卷归档。

(二)行政处罚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并进行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工业企业有违法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4.立案调查完成,应在法定期限内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举报电话

0991-2825027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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