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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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加挂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我市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拟订工业、大数据产业和信息产业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拟订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主要生产要素保障和供需平衡有关工作;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四)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的管理,组织拟定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研究和规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向;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六)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参与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负责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九)统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应用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重点信息化工程;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

 (十)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的研发、生产;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及结构调整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和考核体系;围绕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建立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统筹推动大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数据资源建设;组织协调社会应用和工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宣传贯彻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整体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综合研究分析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结构调整等战略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相关综合业务工作。

(四)产业发展和规划管理科(园区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组织拟订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产业合理布局,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整体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产业布局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组织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拟订工业和信息产业优化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我市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建设协调工作;负责园区设立申报工作;监测园区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五)经济运行科。编制、实施年度工业经济运行调控方案;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经济运行日常调节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电力经济运行;协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负责协调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

(六)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促进科。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负责工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研究、规划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布局;负责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国家、自治区相关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拟订工业领域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七)企业科。负责对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监测分析企业发展态势,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结构调整优化和管理创新;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参与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煤炭工业管理科。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建议,指导行业结构调整;负责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交接、管理及合理投入使用的监督工作;指导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参与权限内煤炭行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负责工业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和能效管理工作;负责工业领域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执法监察工作。

(十一)数字经济发展科。负责拟订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工业产业数字化;组织、指导、协调数字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的研发、生产;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及结构调整;统筹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监测分析大数据产业运行态势,研究提出优化调整大数据产业发展布局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大数据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牵头负责企业有关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的指导和培育工作。

(十二)大数据标准与应用推进科。研究起草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负责统筹推进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信息化领域专家库,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牵头指导大数据应用重大工程和各专项云工程建设。

(十三)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科。负责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协调联系本地区通信行业;统筹、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资源的整合。

(十四)信息安全科。指导监督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工作;指导各类数据库的加密、防火墙、脱敏工作;指导重要工业领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互联网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拟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督导检查相关部门落实信息安全规定;指导重要信息网络系统灾难备份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74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6名。

第六条 原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11名人员。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3个:

(一)市节能监察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县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整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轻工集体经济联社2个事业单位,重新组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外暂保留市轻工集体经济联社牌子。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中心是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部分职责调整:

一、工信局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工信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划转后,工信局安全生产监督科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参与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14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2814100

负责人:李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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