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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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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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5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5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等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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