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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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三)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5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冯峥宇、杨皓

(二)行政执法证:高爽、马天灵

(三)法制审核人员:来丽拉·加那尔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权责事项共1项,其中行政处罚1项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二)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违法线索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登记。科技局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二)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提出是否立案建议,报科技局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三)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科技具有管辖权的,应予立案。经核实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科技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局党组会经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局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五)经科技局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七、投诉举报电话

0991-28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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