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1
17:24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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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兵团第十一师、第十二师教育局,自治区、兵团、市直属中小学,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幸福中学: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兵团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23〕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教函〔2024〕182号)要求,为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落实区(县)政府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各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依法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持续推进控辍保学动态清零向常态清零转变。
(三)坚持规范公平,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及服务保障工作。
(四)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
二、小学阶段入学工作
(一)入学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2024年6月1日前迁入)的适龄儿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房户一致。适龄儿童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且户主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地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同一户籍和住址6年之内只有1名学生(符合政策多子女除外)享受本学区就近入学政策。
(2)世居搭户。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证明。同一户籍和住址6年之内只有1名学生(符合政策多子女除外)享受本学区就近入学政策。
(3)无房租住。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随迁子女。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由各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3.残疾儿童。各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情况,联合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组成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一人一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安置。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其他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受教育权。
4.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二)招生入学程序
1.信息录入。在本市居住的适龄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需在通过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方式进行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2.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依照适龄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并经确认的信息,建立适龄儿童入学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建立后,将作为公办小学按照学区录取的重要依据。
3.因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信息错误造成适龄儿童无法在学区内公办小学就读的,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另行分配。
4.各小学应在接到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后,五日内通知被录取的小学新生。被录取的小学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相关证件到录取学校报到、核验并办理入学手续。
三、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一)入学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2024年6月1日前迁入)的小学毕业生,以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房户一致。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地址与户籍一致。同一户籍和住址3年之内只有1名学生(符合政策多子女除外)享受本学区就近入学政策。
(2)世居搭户。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且户籍中注明小学毕业生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该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同一户籍和住址3年之内只有1名学生(符合政策多子女除外)享受本学区就近入学政策。
(3)无房租住。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和居住证,所租住房屋应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对于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户籍、实际居住等信息安排入学;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非本市小学毕业生。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持户口本(居住证)和房产证(社区备案的租房合同)到所在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安排就学。
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籍(2024年6月1日前迁入)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4.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子女。各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二)招生入学程序
1.信息录入。本市小学毕业的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需向学校准确提供学生及家长(法定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同时提供户口本和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学校核查无误后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打印,由家长(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
2.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小学毕业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提供并经确认的信息,建立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建立后,将作为公办初中学校按照学区录取的重要依据。
3.因家长(法定监护人)提供的信息错误造成学生无法在学区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另行分配。
4.各初中学校应在接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后,五日内通知被录取的初中新生。被录取的初中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四、民办学校
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师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区(县)、师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或师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各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肃查处各类跟招生入学挂钩、关联的收费行为,推动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二)做好学位监测预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的区域和学校,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和方案,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新增大班额。同时要考虑人口变化趋势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完善学校建设布局,确保在适应增量需求的同时避免学龄人口波峰之后的资源浪费。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指导学校从学生入学1个月内按要求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入学一件事”为契机,主动配合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和公开水平。2024年6月30日前,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社会公布当年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招生咨询电话,公开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时间。要监督管理辖区内学校执行招生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查处招生违规行为,于2024年9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结果。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区(县)、师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个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乌鲁木齐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工作方案
附件1 2024乌鲁木齐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工作方案
2.2024年乌鲁木齐市初中学校招生计划
3.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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