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7/04

18:14

来源: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乌教办〔2023〕47号)

各区(县)教育局兵团第十一师、十二师教育局自治区属、兵团属、局属学校:

为落实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3325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兵团有关要求,持续推动乌鲁木齐市初、高中教育均衡发展,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推进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就做好2023年普通招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即中考)。乌鲁木齐市辖区内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由市初中毕业生参加的包含初中中考科目的各类招生考试。全市考生分为普通类考生和单列类考生。(单列类考生是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考试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其他考生为普通类考生)

(二)市教育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招生。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未经正式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5人。

(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四)各普通高中要成立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到自主招生、新生招录及报到、分班、收费等各项招生工作,必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各学校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教育厅文件明确的“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主要工作

(一)完成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全面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C等级以上为合格。市级(含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含兵团二中)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B等(含B等)以上。

(二)做好志愿填报辅导

1普通高中报考实行考试后知分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分两个批次填写,学生填报志愿时,第一批次的志愿可以为空,第二批次填报的志愿不能为空。

(1)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乌鲁木齐市具有三年完整学籍并实质性就读的非本市户口的初三应(历)届毕业生,均可以自愿填报两个批次八个志愿:

第一批次可填报原自治区重点中学、自治区级示范校和享受自治区重点高中招生政策的二十所学校。每名考生可以填报四个平行志愿,四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确定。

第二批次可填报的学校为除第一批次以外的乌鲁木齐市其他国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当年有招生计划的本市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考生可以填报个平行志愿,个平行志愿中填报学校的先后顺序由考生及家长确定。

(2)经市教育局审核认定的“保送资格生”,可填报两个批次八个志愿外,还可首先填报一个“保送志愿”共九个志愿。

2学校应充分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不得阻止考生参加乌鲁木齐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

(三)确定录取原则和办法

1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要求,确定的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

2普通高中录取坚持对初中毕业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的条件是合格的初中毕业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育与健康、艺术素养等级合格、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各学科等级合格、统一考查地理、生物、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合格、学校考查成绩合格。根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依据合格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各学科等级、中考录取成绩,分类列序,分批次、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的各学科成绩以分数和等级同时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各单科等级划分方法是依据考生各学科原始成绩由高到低排序,A等占考生总人数的25%左右,B等占考生总人数的35%左右,C等占考生总人数不低于35%,D等占考生总人数不高于5%。

4为促进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多样特色发展,探索实施自主招生制度。各普通高中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按照第一批次学校招生计划数5%、其他学校2%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特长的考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特色班的学校,按照市招委会下达的计划,完成特色班招生工作。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标准刚性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由自主招生学校提出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各自主招生学校组织特长生专业测试,确定“预录”名单并将学校测试或面试的“预录”名单在学校的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6月30日之前,将学校申请“预录”名单及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初中三年来所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5初级中学保送生的录取。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保送生政策。

(1)享受保送生政策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

我市同一初中学校具有三年完整学籍且实质性就读的考生;

在学区内就近入学或按照区(县)教育局相对就近分配入学

(2)保送生的计划数占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

(3)保送生与普通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4)“保送生志愿”享受“零批次”录取政策。

(5)“零批次”录取政策。

保送资格生录取成绩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保送志愿”录取流程,不影响其他志愿录取。

各初中学校下达的保送生计划没有完成的自动失效。各第一批次高中学校未完成的保送生计划自动转为普通考生计划进行录取。

6全市各国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根据不同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1)全市将参照近年乌鲁木齐市高中单列类考生招生量,确定本年度高中招生量。

(2)全市各高中学校分批次设置单列类学生招生计划数,相关学生被录取后将分布在全市各高中学校。

7全市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采取志愿征集方式登记,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完成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应不低于当年国办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

82023年高中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分数排序,遵循志愿”的方式分两个批次依次进行。

第一批次学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

1录取条件。

(1)综合素质评定B等(含B等)以上;

(2)体育与健康、艺术素养过程性评价达到B等(含B等)以上;

(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

(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

2录取程序。

(1)确定投档顺序。符合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按照录取成绩(即考生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加政策加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每位考生的投档先后顺序。若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以下条件的顺序依次确定投档先后顺序。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中各学科A等级数量;

体育测试等级;

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总分。

(2)投档录取。投档时,按已排定的投档先后顺序,逐个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录取时,依据每名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从第一志愿学校到第四志愿学校逐一进行投档。当考生被所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就不再继续投档。在投档录取过程中,当招生学校的投档录取人数和招生计划数相等时,最后一个投档的考生的投档分数,即为该学校的最低投档录取分数线。

第二批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

1录取条件。

(1)综合素质评定C等(含C等)以上,市级示范校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含B等)以上;

(2)体育与健康和艺术素养达到合格;

(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

(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

2录取程序。符合第二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投档先后顺序的确定及投档录取办法与第一批次相同。

达到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标准,但普通高中志愿均落选的考生,市招生部门将公布未录满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各初级中学组织考生网上征集志愿,由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择优录取。

3各国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三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录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形成学籍。各国办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审核工作。

(四)明确中考照顾政策

1乌鲁木齐市高中录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确定加分的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上加10分。

(2)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加20分。

(3)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人民警察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加10分。

(4)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 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试行)》(新教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在其中考成绩上加10分。

(5)按照国家、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对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农村初中毕业生实施县域内统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相关4个区招生委员会可根据辖区农村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和普通高中学校计划数,酌情增加农村初中毕业生招录数量,形成单列招录工作方案,报市招委会备案后执行。

2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科技类考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23年国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23国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80%;体育类特长生原则上不低于2023国办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

享受自主招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其专业学科等级评定应为A级。

3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后,学校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认可,并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经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明晰招生管理职责

1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全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高中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各高中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简章;

(3)履行公开和监督高中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6)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中学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2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区(县)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区(县)教育局,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各区(县)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乌鲁木齐市有关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区(县)内中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6)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中学校对自主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考试招生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3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4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的纪检委员必须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应确定招生领导小组联络员,保证招生工作期间通讯畅通,确保招生工作政令畅通。

(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的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或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变更招生计划、扩大招生规模、超班额录取的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号。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3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4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中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相关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附件: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

附件: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doc

                                                         202374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