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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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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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年版)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保留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拟订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六)指导教育系统各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和维稳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七)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管理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指导、协调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指导、监督、管理教育招生和考试工作。

(八)统筹指导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九)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中小学教材教辅、幼儿园教学用书使用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实施;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教学装备的配备。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认定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普活动基地和职业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等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系统涉外项目和事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联系。

(十三)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学校教育督政、督校工作;指导、协调教育强区(县)实施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教育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外事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权限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编制、待遇、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以及教师评优表彰等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全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承担教育协作扶贫、教师支教和大学生“实习支教”的协调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研究教育改革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组织教育系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承办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负责依法治校评估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教育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受理教师申诉工作。

(四)发展规划科。负责教育体制改革;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分析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拟订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办学标准及教育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指导教育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统筹负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按照权限规划实施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企业(行业)学校的接收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五)学生工作科(思想政治工作科)。配合市委教育工委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协助教育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科学教育、国防教育和各类实践、研学旅行工作;负责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德育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思政课程建设;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活动;指导学校课外活动、校园文化建设和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单位)共青团、学生会和少先队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卫生保健、咨询工作。

(六)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指导学校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教育系统师生思想动态,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综合舆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工作;加强与政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处理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和学校社会治安类突发事件;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机关的安全保卫、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提出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建议;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和教育经费统计、分析、监测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学校(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中小学的教育收费工作;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基础教育科。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监督检查学校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的实施,推进课程改革;拟订全市中小学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录取工作;指导、监督中小学教材教辅、幼儿园教学用书使用工作;指导、评价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区内初中班、高中班工作;负责初、高中毕业证书审核签发工作;指导、检查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承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和教育科研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的评估标准和办法;负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协调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成人教育、社区教育、青壮年扫盲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十)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民办教育科)。负责民办教育党建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民办教育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指导、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十一)语言文字工作科。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和指导、督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学习和社会再培养培训;指导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组织实施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语言文字标准化翻译管理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传承和改革保护;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培养培训工作。

第五条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教育研究中心。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标准化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展教育思想、教学理论、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学科评价,以及教师专业化发展等工作;探索教学研究和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的规律,总结推广教学、教改经验,提出执行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使用教材的意见,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市职业教育中心。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标准化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展职业教育工作。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专业(学科)执行课程计划、标准,使用教材,以及开展教学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评估、指导;组织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贯彻执行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等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评估;对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方向、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素质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围绕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为市教育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不含学校)提供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综合服务工作;承担部分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市区内学生工作管理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高中、初中班的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高中、初中班报名、信息采集、体检、建档、学生接送等工作;协助办学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城乡幼儿免读本费、补助伙食费,以及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等职业学校“三免一补”政策;承担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条件的高中学生资助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募集、管理捐资助学基金。

(七)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指导中心。负责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工作;调查研究中小学生心理发展和体质健康状况;开展中小学身心健康教育及相关的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工作;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健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市青少年综合实践教育中心。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活动。

(九)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宣传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承担全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初中学业水平测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监测考试等各类考试测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市中小学远程教育中心)。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小学远程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研究拟定相关技术方案;承担教育信息网络系统和中小学远程教育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中小学远程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工作;负责教育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一)中国教育工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运方针,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61号

办公时间:10:30-19:30(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991-2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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