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27
16:37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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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幸福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一)党的建设。
(二)依法治校。
(三)办学条件。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
(六)办学行为。
(七)资产财务。
(八)权益保障。
(九)安全稳定。
三、年检工作安排
(一)方式
采取自查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民办学校自查、备齐资料,再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31日)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并反馈年检结果(2024年1月31日—2024年2月29日)
3.实地检查。
4.备案公示。2024年3月中旬起,对所属民办学校(幼儿园)2023年年检情况及时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年检工作方案,组建精干队伍、组织年检专业培训工作,抓好审核评价、实地查看和落实问题整改回头看等环节的工作,结合年检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的举措。
(二)各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力做好2023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的自查、上报和整改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学校务必于2024年1月2日前向审批部门报送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逾期将不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双减”工作要求,结合2023年度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持续做好规范民办教育工作。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相关科室联系。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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