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27

16:37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幸福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全市民办学校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1231前,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

、年内容

    (一)党的建设。

(二)法治

(三)办学条件。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

)办学行为。

)资产财务。

)权益保障。

)安全稳定。

、年检工作安排

(一)方式

采取自查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民办学校自查、备齐资料,再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202312252024131日)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并反馈年检结果(20241312024229日)

3实地检查。

4备案公示20243旬起,对所属民办学校(幼儿园)2023年年检情况及时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年检工作方案,组建精干队伍、组织年检专业培训工作,抓好审核评价、实地查看和落实问题整改回头看等环节的工作,结合年检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的举措。

(二)各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力做好2023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的自查、上报和整改工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学校务必于202412前向审批部门报送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逾期将不再补办年检手续。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双减”工作要求,结合2023年度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持续做好规范民办教育工作。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相关科室联系。

20231225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