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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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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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规划建设管理局集中供热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分类

集中供热价格区分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卫健部门批准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其他范围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二、按面积计费价格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平方米·月(22/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平方米·月(31/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

(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平方米·月(9.3/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其他事项

此前集中供热计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乌鲁木齐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613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执法局)

 

 


 

2024612

    文件下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doc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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