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8:00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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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发展改革委,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促进公平负担,推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12日
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居民节约用气和天然气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精神,制定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气实行相对较低的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
二、实施范围
所有通过燃气管网供气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纳入统一的阶梯价格制度范围。
三、实施阶梯气价的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的确定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其中:居民生活用气气量为0—300(含)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气量为0—3000(含)立方米/年。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其中:居民生活用气气量为300—400(含)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气量为3000—4000(含)立方米/年。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其中:居民生活用气气量为400立方米以上/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气量为4000立方米以上/年。
(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比价关系
充分考虑供气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将居民阶梯用气量设置为一、二、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
(三)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用气量的核定
遵循多占用资源多付费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采暖面积需求”,确保冬季取暖期室内温度不低于20℃为基准用热制定用气量,同时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需求。
(四)计价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实施阶梯气价的工作要求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超出4口人的家庭,可持房产证、户口簿到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每档用气量增加75立方米/年。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儿童、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每半年提供一次名单,经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核实后,不执行阶梯气价,按一档气价执行。
(四)实行阶梯气价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增加的高于居民第一阶梯基础气价产生的差价收入单独建账,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主要用于“一户一表”、“燃气表后至灶具前”相关设施更新、改造。
(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市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确保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施。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分档气量表
附件
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分档气量表
单位:立方米/年 | |||
分档 | 居民生活用气 阶梯气量 | 独立采暖(壁挂炉) 用气阶梯气量 | 价格级差 |
第一档 | 0-300(含) | 0-3000(含) | 基础气价 |
第二档 | 300-400(含) | 3000-4000(含) | 累进加价1.2倍 |
第三档 | 400以上 | 4000以上 | 累进加价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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