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06
12:07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参照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3〕7号),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乌发改规〔2024〕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7月24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规〔2023〕7号),明确“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聚焦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示范效应、引导效应,在充分衔接我市改革实践成果、积极借鉴相关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办法》,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于2024年2月5日正式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制定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3〕7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范围、内容和方法、工作程序及规范、成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定义、原则、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范围、内容和方法”,共五条。主要明确年度计划制定、适用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规范”,共四条。主要明确评价机构选择、评价流程、完成时间等;
第四章“成果应用”,共四条。主要明确评价成果应用、问题整改、经验做法推广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评价工作经费来源等;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各区(县)发改委可参照制定本级管理办法以及施行年限。
咨询部门: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466392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815办公室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