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05
17:46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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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督函〔2024〕52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集中进行进一步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清理情况
(一)部门政策性文件清理情况
经梳理,我委需清理的部门政策性文件共9件,均建议废止。具体如下:
1.《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市价费字〔2000〕123号),废止。
2.《关于乌鲁木齐市中水价格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3〕704号),废止。
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3〕1093号),废止。
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14〕478号),废止。
5.《关于乌鲁木齐高铁枢纽相关配套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乌发改函〔2017〕611号),废止。
6.《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医院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8〕415号),废止。
7.《<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8〕741号),废止。
8.《关于乌鲁木齐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19〕774号),废止。
9.《关于印发<乌鲁木齐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方案>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废止。
(二)无需要清理的文件情况
经梳理,我委暂无需要清理的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政策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一步工作
我委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加强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一是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二是建立健全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流程,切实做到文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三是加大对涉企文件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提高审查质量,减少和预防违法文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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