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了《乌鲁木齐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乌鲁木齐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制度空白,完善了组织构建、事故调查、追责问责、整改评估等闭环工作模式,推动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法律法规、起草过程、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消防救援队伍从公安系统分离进行改制转隶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给新时期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一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明确要求“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是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等级火灾事故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事故隐患。因此,出台《规定》可以从制度层面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构建、事故调查、追责问责、整改评估等闭环工作模式,推动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广泛借鉴了天津、云南、四川、北京、湖南、清远市等20余个先进省市做法,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并分别向各区(县)和市属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发函进行征求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对《规定》初稿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经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对《规定》的修改建议,进行再一次修订,最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审阅,同意后予以印发。
四、基本框架内容
《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权限。
第二章为: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共10条,规定了调查组的成立程序,明确了调查职责和工作纪律,确定了调查程序、时限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等。
第三章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共7条,明确了人民政府批复的作出程序、跟踪督办等内容,规定了相关单位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开展责任追究、防范火灾事故、落实整改措施和追责问责等要求。
第四章为:整改评估。共4条,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开展整改处理评估,规定了评估组的组成、评估范围、程序、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以上”“以下”“日”的解释,并规定了施行日期。
《规定》的制定亮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确定了管辖分工,理顺调查机制。从顶层设计上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工作有人抓、不落空,为调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撑。第二规范了组织程序,明确调查内容。《规定》总共用17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程序、内容和要求,包括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调查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和保密纪律,以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等。第三规定了火灾事故处理和整改处理评估,明确人民政府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和整改处理评估提出要求。通过强化火灾调查“后半篇”文章的结果运用,倒逼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改进防范措施、提升安全水平,让各方责任主体归位,形成消防监管闭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型火灾事故反复发生,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