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
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
(11)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12)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5)《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或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方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源头管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区域联控。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兵地区域联防联控。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含甘泉堡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责任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市属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按要求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应急和解除时间点,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到2025年年底前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建立会商制度,每日会商,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对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形成预警建议。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全市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米东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作为重点区域,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经分析、研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流程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可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自治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结合我市实际同步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3.3.3预警发布
黄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当收到自治区启动区域黄色、橙色预警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后,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收到自治区启动区域红色预警信息,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同时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各区(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调整、解除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3.3.4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5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后,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辖区、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在自治区发布区域预警后,原则上依法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区(县)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的企业(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县)分类制定本辖区工业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制定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县)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自治区印发的相关技术指南,持续开展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类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的主体,各区(县)要组织辖区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载货汽车、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密作业频次。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加强宣传力度。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按照《指南》要求,对各重点行业“一厂一策”实施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鼓励使用新能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开展运输作业。对工业企业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范围内(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对各类扬尘源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加强散煤复燃巡查检查,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 Ⅱ级响应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加强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6)对呼吸类疾病的防护加强宣传和就医指导。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对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按照《指南》要求,对各重点行业“一厂一策”实施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鼓励使用新能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开展运输作业。对工业企业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范围内(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紧急抢修等特种作业车辆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除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对各类扬尘源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加强散煤复燃巡查检查,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具备条件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I级响应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具备线上教学等条件)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的科普知识加强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5)开展健康防护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的诊疗保障。
(6)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按照《指南》要求,对各重点行业“一厂一策”实施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鼓励使用新能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开展运输作业,其中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等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使用新能源和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占比不低于50%(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对工业企业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紧急抢修等特种作业车辆除外)。市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驶50%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对各类扬尘源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加强散煤复燃巡查检查,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具备条件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4区域应急联动
当自治区区域预警发布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督促、指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每日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和涉气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积极推进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自治区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的联网,提升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区(县)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储备的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污染控制、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按照国家、自治区规范要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预报数据库和重污染天气案例库,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开展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评估,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逐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强化与周边城市预报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应急响应工作中应对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8预案管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及各单位职责分工,修订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确保分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应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实施流程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应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纳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单位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和公示牌,于每年9月、12月前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分预案的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分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修订当年应急减排清单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