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相关单位:
《2024年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2024年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加快推动解决我市背街小巷“脏乱差”和市容市貌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精神,深刻领会自治区党委对乌鲁木齐市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城市环境特别是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首府市容市貌再上新台阶,切实提高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按照“高位推动、综合治理、因地制宜、一路一策”的原则,在持续巩固提升主、次干道环境面貌整治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对全市1800余条支路(巷道)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以道路两侧可视范围为重点,着力解决环境卫生不整洁、清扫保洁不及时、路面坑洼不平、市政设施老旧缺失、各类线缆杂乱、路面巷口乱停车、外立面和招牌凌乱、店外店和流动摊贩频发、私搭乱建、路灯照明设施老化缺失等突出问题,逐步实现环境卫生洁净、市政设施完善、公共空间整齐、道路路面平整、照明设施完好,确保街面环境面貌焕然一新,持续保持良好状态。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门前三包”。全面推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机制,与城市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学校、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自我管理承诺书》,督促沿街所有单位、门店和住户担负起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美化等管理责任,营造全面动员、全抓共管、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氛围。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4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二)做好环卫清洁。一是集中力量清理整治主次干道、支路(巷道)残留冰雪,清除各类卫生死角,杜绝烟头、纸屑、裸露垃圾。降雪期间,按照“即下即清、雪停路净”要求,主次干道即下即清,支路(巷道)“当天扫、两日清”,达到“露地面、见行道线、无残留冰雪”的标准(如遇中到大雪,雪停后主干道24小时,次干道48小时,支路巷道72小时内积雪清运完毕)。二是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路段、定时限、定标准”的保洁岗位责任制;合理调配垃圾清运作业力量,提高垃圾清运频次,做到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随满随清、日产日清、车走场净”;垃圾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满溢,垃圾收集点周边无散落垃圾。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4年4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三)规范设施管理。一是及时修补破损道路、路缘石、雨水箅子,整治检查井井盖缺失、破损、异响问题,维修各类护栏、电力设施;坚持主次干道每日巡查一次、支路(巷道)1—3日巡查一次,发现病害及时维修处置,保持各类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二是科学研判有关设施实际作用,对无设置必要、设置不规范的各类墩、桩、柱、杆、护栏、围栏、指示牌、路名牌、减速带、限高架、基座等设施进行清理规范,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升市容美观度。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四)规范广告招牌。进一步规范道路两侧户外广告和招牌,依法整治违法、不符合标准、脏污破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强化设置人主体责任,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清洗,做好安全检查和防护;加强日常监管及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设置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五)清洁建筑立面。对存在脏污、损毁、脱落的沿街建筑物外立面及附属设施进行清洁、整治、修缮和粉刷,重点解决建筑物外立面效果不佳、漆面脱落、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洁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六)严控违法建设。依法清理主次干道、支路(巷道)可视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侵占人行道和盲道的违法建构(筑)物。对整治后的区域做好巡查管控,防止回弹返潮。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七)整治线缆设施。按照主次干道线缆“蜘蛛网”以入地为主,桥体、支路(巷道)以“贴墙、捆扎、理顺”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城市架空线缆的监督检查,对已整治的主次干道进行“回头看”,着重清理违规架设、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线缆蜘蛛网,乱建乱立塔、杆、柱等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清朗城市天空,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疆广电网络公司、中国铁塔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及其他独立民营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八)规范经营秩序。主次干道禁止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及店铺外摆,支路(巷道)允许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及店铺外摆,所在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为商贩统一划设摊位、商铺门前划线,并规范引导商贩在临时摊点经营、店主在线内摆放。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九)优化照明设施。对有路无灯和照明不达标的道路进行照明设施建设和提升改造,加强支路(巷道)照明设施巡查力度,保障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提升亮灯率及设施完好率。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十)规范施工围挡。加强建筑工地常态监管,确保开、停工期间工地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工地周边围挡无破损、脱漆、脏污、缺字现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全美观。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十一)规范交通秩序。治理行人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车辆不按规定行驶等易引发交通事故和拥堵的违法行为;整治人行道违章行车和违规停车行为;规范停车场内停车秩序,确保车辆按车位、按方向停放;加大对外卖类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使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查纠整治力度,切实提升外卖类电动自行车出行管理效能,规范交通通行秩序。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十二)科学管养绿植。对所有绿化带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及时清理残枝落叶和杂物垃圾,做好树木覆膜覆草,确保绿植安全越冬。对死树枯枝、植被退化等导致土地裸露的问题,合理制定计划,及时补绿增绿种绿。加大对小区内部绿地管理和养护,定期进行补植,确保无死树、无枯枝、无烂叶。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十三)加强物业管理。加大小区内垃圾清运力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督促物业单位及时清理楼道、地下室、消防通道、停车场内的垃圾、杂物、小广告,清洗擦拭室内外护栏、楼梯扶手、宣传栏、垃圾桶箱等公共设施;消除沿街楼体外墙阳台散乱外挂物,小区内私搭乱建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处理;引导业主精准泊车、有序泊车、依法泊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十四)打造示范道路。在达到《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示范样板工程评价标准》,结合各区(县)实际,因地制宜打造不少于3条示范样板道路。补齐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短板,统筹推进水电气暖等市政管线提升改造,完善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道路环境品质,优化提升道路绿化、景观氛围营造水平,进一步满足居民群众需要。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市体育局,相关企业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四、整治标准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导则(试行)》(乌城执发〔2021〕8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整治工作。
(一)环境卫生。主次干道达到“五无五净”作业要求,即无积水、无积尘、无纸屑果皮烟头、无漏收堆、无乱倒垃圾,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树坑墙边净、果皮箱净。支路(巷道)达到“三无三净”作业要求,即无烟蒂白色垃圾、无果皮纸屑、无杂物堆积,路面干净、绿化隔离带树穴干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干净。沿街单位和商户按要求清除门前垃圾、杂物,擦洗门窗牌匾。
(二)环卫设施。支路(巷道)垃圾收运设施干净整洁、完好、无残缺、无破损;垃圾桶(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容器不满溢;垃圾收集站内无杂物堆放,按时开放,站外无垃圾污物堆放;垃圾转运站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积存垃圾应密闭;垃圾收集站、点、箱应定期清洗。
(三)市政设施。市政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单位或居民工作生活需要,监管实现全覆盖;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地下检查井井盖、消防设施、雨水井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运行平稳,出现破旧、污损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四)停车管理。严禁在支路(巷道)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有停车场、划线停车位的道路,依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标志,公示停车服务内容,维护停车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方向一致,保证停车场地面完好平整,环境安全和卫生整洁。
(五)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按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经过审批或备案,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置标准》要求。各类建(构)筑物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杜绝出现超高、超宽、超面积广告现象。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现象。招牌应统一设置于门楣上方,招牌不应多层、超高、超宽、超面积设置,无橱窗广告、玻璃贴字等乱涂乱画现象。各类建(构)筑物顶部不应设置招牌。沿街建(构)筑物底层商铺,原则上一个商铺只应设置一块店招;二层以上商家(单位)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任何部位随意设置零散的招牌(标牌)、指示牌等。
(六)建筑物外立面。各类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照标准统一规范、牢固安全、风貌协调、整洁美观,无破损、脏污现象。
(七)占道经营。主次干道禁止无照商贩占道经营,支路(巷道)可按照实际需要设置临时摊位,但应保证道路两侧人行道通畅,无阻断现象。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夜市等无照摊贩疏导点,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经营设施摆放整齐。
(八)照明设施。照明设施新建和提升改造工作,应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相关要求设计和施工。道路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范》(DB6501/T021-2017)和《乌鲁木齐市城市长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发现问题在时限内修复,确保支路(巷道)亮灯率达到98%以上。
(九)违法建(构)筑物。道路可视范围内无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违法建构(筑)物;可视范围内无新增私搭乱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对整治后的区域,重点管控,防止回潮反弹。
(十)各类线缆。城市主、次干道各类管线应达到强弱分设、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入管入盒、色调统一、标识清晰,原则上线缆全部入地。城市支路(巷道)、桥梁桥体线缆“入管、贴墙、捆扎、理顺”。
(十一)居住小区。居住小区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物业服务要达到《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相关要求。居住小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环卫设施规范配备,垃圾日产日清,车辆有序停放、规范收费,小区内私搭乱建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处理,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房屋外立面无乱吊、乱挂和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十二)园林绿化。城市各类道路绿地应保持绿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景观优美,无缺株断垄、死树枯枝、裸露绿地、病虫害、破坏绿地现象。各类灌溉设施、景观小品等设施整洁完好、功能运行正常。
(十三)“门前三包”
1. 包卫生。负责整洁和冬季道路清雪工作,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地面无烟头、瓜果皮、油污、纸屑、积水、痰迹;无蚊蝇兹生地;无饲养家禽家畜;责任区内树木、建(构)筑物、灯杆、指示牌、书报亭、变电箱或其他设施视线范围内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现象;无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行为;雪后4小时内彻底清除积雪,绿坛花池积雪堆放平整,不得无故乱堆放积雪,不得无序将积雪清至人行道。
2. 包秩序。保持门前秩序良好,非施划区域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物品;非施划区域无乱停放车辆、流动摊贩;无乱张贴标语、广告;无占道加工作业、占道洗车、占道修车、占道售车现象;无在城市道路沿线搭建各种建(构)筑物现象;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和跨门占道打麻将、下棋、卧椅睡觉等不文明行为;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责任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 包绿化。保持门前环境优美,植树种花,管理和爱护责任段内的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保持门前绿化完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受破坏损毁;禁止在行道树周围焚烧废弃物;禁止在行道树上牵绳挂物晾晒衣服;鼓励发展盆景;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维护绿化设施,制止攀折和践踏花草树木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整治工作;协调督导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按要求推进各项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对整治过程中所有需要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和道路红线进行协查认定等工作。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物业小区的管理工作;督促各小区物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治理标准开展好小区内部的环境治理,提升小区环境质量;按照“谁受益、谁决策、谁出资”的原则,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小区,引导居民直接出资或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参与治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场地的管理,做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施工围挡等工作。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负责配合查处占用和破坏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督促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及时管养绿地,并加强对各类绿地及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和门前三包(包绿化)工作的监管力度。
(六)市公安局:负责对车辆乱停放行为和交通秩序混乱现象进行整治;负责做好权属范围内线缆“蜘蛛网”的整治工作。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做好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类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结合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视财力情况予以资金保障。
(九)各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辖区城管、规划、林草、住建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负责摸底排查辖区内各道路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建立专项治理台账,对治理工作进行销账管理。
(十)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疆广电网络公司、中国铁塔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及其他独立民营企业:负责配合各区(县)及市属相关部门完成权属线缆设施的整治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24年3月31日前)。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明确整治任务,征求意见建议,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由点到面全面实施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整治台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三)验收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对照道路环境整治工作任务,于2024年9月30日前梳理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精细办(市城管局)。市精细办(市城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七、工作机制
以“路上有人巡查、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协调解决”为目标,对全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巷道)三级城市道路,建立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全面履行城市道路管理责任。
(一)各区(县)辖区内的城市主干道路,由区(县)政府统筹负责确定责任人;各区(县)辖区内的城市次干道路,由所辖街道(乡镇)负责确定责任人;各区(县)辖区内的支路(巷道),由所辖社区(村)负责确定责任人。如某条道路涉及多个街道(乡镇)、社区(村),由区(县)精细办统筹安排,确保各条道路管理无死角、无盲区、无缝衔接。
(二)各级道路责任人要当好道路全要素管理的“路长”,负责做好责任道路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坚持每日巡查,及时发现和协调各方力量协助解决责任道路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到处理解决不了的问题,迅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形成问题发现、报送反馈、核查处理、总结经验、完善提升的闭环工作流程。
(三)各区(县)城市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辖区各级道路责任人和行业部门力量,帮助各级道路责任人协调解决反馈的问题,确保道路责任人有效履行职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属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导则(试行)》(乌城执发〔2021〕80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做到目标明确、计划科学、措施可行、责任到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落实、协调配合、运转高效”工作机制,市精细办(市城管局)负责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属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区(县)负责承担具体整治工作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逐条路、逐条巷的梳理问题,做到边排查梳理问题、边制定清单台账、边推进治理销号,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清单台账。各区(县)在详细摸排和科学研判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道路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人统计表》(模板详见附件),对《2022年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普查统计报告》中除城市快速路范围的2559条道路〔主干道269条、次干道400条、支路(巷道)1890条,其中:米东区445条、经开区290条、高新区458条(包含高投集团66条)、天山区209条、沙依巴克区258条、水磨沟区740条、达坂城区25条、乌鲁木齐县91条、甘泉堡33条〕进行再次梳理,明确道路基本信息及整治责任人,报送至市精细办(市城管局)汇总。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属相关部门要按行业标准加强日常督查、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各区(县)边查边改,确保拉网式整治无疏漏;市精细办(市城管局)要强化监督抽查和指导考核力度,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或落实不力、成效不彰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媒体宣传。各区(县)和市属相关部门要结合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拓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发挥公众主动性,提升城市主人翁观念,引导首府各族群众积极参与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同打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附件:道路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人统计表
附件
XXX区(县)道路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人统计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等级 |
长度(m) |
起点 |
终点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东站路 |
主干道 |
1034 |
喀什东路 |
文创路 |
张三 |
|
|
2 |
盛海路 |
次干道 |
763 |
长治路 |
河北东路 |
|
|
|
3 |
马市巷 |
支路(巷道) |
526 |
幸福东路 |
幸福南路 |
|
|
|
注:请各区(县)根据2022年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普查统计报告中所列的2559条道路,明确道路基本信息及综合整治责任人〔主干道由区(县)政府统筹确定责任人,次干道由所辖街道(乡镇)负责确定责任人,支路(巷道)由所辖社区(村)负责确定责任人〕,填报统计表;道路数量如有变动,请逐条说明情况。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2024年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