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010198161/2024-00112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发文字号:乌房规〔2024〕1号
  • 题: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3-29
  • 发布日期:2024-03-29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机构备案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经纪机构备案,从事二手房咨询、居间、代理、房屋租赁以及新建商品房自有销售和销售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及其渠道、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营销代理机构)。

凡在本市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时,应当具有1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市房管局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根据机构备案的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将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个月,对仍未改正的可直接注销其备案并公告备案证书作废。对因此被注销备案而再次申请备案的机构,需经市房管局实地检查且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二、全面开展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一般从业人员及行业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从业人员。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并挂牌上岗。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具体实施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房协负责起草实名认证标准、编制培训教材以及做好日常实名登记认证管理等工作。

实名登记工作牌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统一从业编号,每人一牌一号。实名工作牌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登记编号、服务监督电话、二维码等。

实名登记工作牌是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从业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在接受房屋交易咨询、在开发项目售楼部开展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在居民小区开展存量房买卖及租赁看房服务、协助客户办理过户等交易事项时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

从业人员获取实名登记工作牌后,市民通过安居广厦微信小程序或者扫描实名工作牌二维码,可实时查询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对从业人员的服务在线投诉和评价。同时,信用系统记录并公示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为市民选择经纪人与相应的服务提供重要参考。

市房协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继续教育或培训,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通过的从业人员可更新实名登记工作牌有效期限,未参加培训或考核未通过的从业人员将被取消其实名登记工作牌。

三、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可通过安居广厦微信小程序向市房管局举报或向市房协进行投诉:

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

2.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备案的;

3.使用失效、伪造的备案证书的;

4.实际从业人员与平台备案人员信息不符超过30%的;

5.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未取得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7.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但未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8.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房地产经纪项目的;

9.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房管局可暂停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将相关行为录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采取列入行业黑名单、向社会公示等举措,压缩不良机构生存空间。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但经营范围内无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市房管局应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申请办理备案;未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情况,市房管局应及时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可通过安居广厦微信小程序向市房管局举报或向市房协进行投诉:

1.执业时未佩戴实名登记工作牌;

2.佩戴失效、伪造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牌;

3.借用他人实名登记工作牌的;

4.转让、出租、出借实名登记工作牌的;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实名登记工作牌的;

6.未取得实名登记工作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7.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其他从业人员未按时参加并完成培训学习、继续教育的;

8.从业机构被依法依规终止业务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9.通过互联网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房协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并将相关行为录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群众投诉举报流程

登录安居广厦微信小程序线上办其他投诉投诉中心中介机构投诉新增从业人员投诉填写投诉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市房管局联系人:李若银 0991-4619836

房协联系人:张磊 0991-4881136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办理方式及流程.docx

        2.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备案登记申请书.docx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docx

        4.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申请表.docx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329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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