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二手车转入排放检测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2〕80号)相关要求,促进我市二手车便利交易,提升二手车流通“放管服”工作水平,现就我市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低于国一排放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除外。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二手车迁入环保标准调整的通告》(乌政通〔2018〕9号)同时废止。我市原二手车迁入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文件下载:关于二手车迁入环保标准调整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