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11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20231120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五、《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政策解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