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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0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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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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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读懂新规亮点,帮您“避坑”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王璇 通讯员王敏)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消法实施30周年后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

日前,市民肖女士拨打晚报融媒·帮您办热线,询问《条例》针对自动续费难取消等新型“消费陷阱”,都具体做了哪些规定?7月7日,记者联系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左小虎,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 针对自动续费 要求以显著方式提醒

您是否曾经因App的某个功能必须充会员使用,接受了App“连续付费”的协议,但是想要取消“自动续费”时又怎么都找不到取消的选项?平时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很不显眼,常常容易被忽略,导致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开通了付费会员。

对此,《条例》第十条明确了经营者以显著方式进行提醒的义务。即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左小虎说,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需要以更加透明和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自动续费的相关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从而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长期自动续费的困境。

亮点 针对免费产品和服务 要求保障消费者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看到商家做促销活动时,价格诱人,赠品也不错。但经常出现拿回家的赠品用不了、没用多久就坏了的情况。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左小虎说,这意味着很多打着免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可以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既然提供了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

亮点 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 明确商品“完好”标准

此前,一网店老板在网上发帖,称一学校在她的店铺拍下80余套演出服,使用完后集体退货;为追回买家退款不退货的十元三副包邮耳钉,浙江义乌一商家曾千里追公道,将买家起诉到法院……买家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否违法?如何定义商品是否完好?

针对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的标准,此次《条例》的退货相关规定,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各场景下,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并且同时“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也应被认定为符合“完好”的标准。

左小虎说,针对网络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明确,原则上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同时,也通过两种方式排除了两类不适用法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第一类是明确排除的四种商品,即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及期刊;第二类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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